






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《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的通知
索引号: | ZDDBG204354 | 发文字号: | 陕交函[2014]12号 |
发布机构: | 厅财务处 | 公文时效: | 有效 |
名称: |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《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的通知 | ||
主题分类: | 陕交函文件 | 发布日期: | 2014-01-07 |
厅直各单位:
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,促进依法行政,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,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,我省决定公布取消10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。现将《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陕财办综[2013]154号)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我省分二批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,从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会计电算化培训费等4项收费,从2014年1月1日起,取消劳动能力鉴定费等6项收费。我系统涉及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“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”,为第二批取消项目。该项收费取消后,有关单位依法例行管理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,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。
二、有关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《收费许可证》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,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。2014年1月1日前,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,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。
三、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,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。
2014年1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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